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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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迎准律师事务所的冯敏律师代理了北京一起涉及拆迁安置房产权纠纷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均为化名)。张三在办理父亲单位公租房拆迁安置事宜时,擅自将两套安置房登记至自己名下,侵害其他共有权人权益。经法院多次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张四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
2002年,张四离婚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单位的公租房中。该公租房内户籍登记有张四及其父母、张四的四个兄弟姐妹(均已婚但未实际居住)。2004年张四父亲去世后,张四继续与母亲李二共同居住至2006年房屋拆迁。拆迁安置分得两套房屋:85平方米房屋(安置人为张四与李二)和60余平方米房屋(安置人为其他四名子女)。全体家庭成员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张三办理拆迁事宜。(张四与张三是姐弟关系,李二是张三和张四的母亲。)
2009年,张三擅自将两套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2010年张四发现后提起诉讼,历经五次诉讼:第一次诉讼(2010年)因无法确认协议效力被驳回;第二次诉讼(2011年)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后续三次诉讼(2011-2020年)因母亲健在暂缓审理。诉讼期间,张三及李二提交2011年家庭协议(其他子女签字确认两套房屋归张三所有),但拆迁补偿款33万元已全额覆盖两套房屋购房款(大房22万元、小房10万元)。
2020年11月李二去世后,2021年张四再次起诉。审理中发现关键证据:李二在前次诉讼中明确表示"海淀的房屋是我和张四的",并作出遗产分配意愿。最终法院判决85平方米房屋由张四、张三各占50%份额,后经调解达成执行方案:小房出售款由张四分得50%、其余子女平分50%;大房归张三所有。
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调取户籍档案、房屋登记信息,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庭审时其他继承人改变证言,法院依据李二生前陈述作出判决。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执行完毕。
张三在办理拆迁安置事宜时,未如实告知其他家庭成员,擅自将两套安置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其行为侵害了张四的合法权益。针对张三及其母亲李二提出的“家庭会议已约定房屋归张三所有”的辩解,经查,拆迁补偿款已全额覆盖购房款,张三并未实际出资,且其他继承人在庭审中改变证言,故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但鉴于本案涉及家庭内部纠纷,且张三长期赡养母亲,法院在分割房产时综合考虑各方权益。最终,法院依据拆迁安置协议、李二生前陈述及案件事实,判决85平方米房屋由张四和张三各占50%份额。后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方案,妥善解决纠纷。